法规宣传 | 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7 阅读数:977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聚焦安全生产管理重点难点,体现浙江特色元素,将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了部门监管职责,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将有效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本次条例修订后,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体制

条例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安全生产统筹协调、部署指导、督察考核职责,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协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增强可操作性,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九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要求,涉及安全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此外,对于经营高空、高速等具有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项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检查。(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进一步细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规定

《条例》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各自的职责,针对瞒报、谎报以及调查报告所存在的包庇、袒护责任人员现象,规定了相应改正机制,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四、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参与

条例单设“社会参与”章节,推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重点新增了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浙里办”、12345热线等途径向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第四十二条)

五、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管缺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文章来源:拱墅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