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宣传 |《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1 阅读数:7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引导和规范省属企业投资活动,促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股权投资是指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金融投资是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股票、债券、外汇、保险和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

省属企业通过依法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我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二)符合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三)符合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投资规模与自身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经营需求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严格控制管理层级,新增投资形成的所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省国资委以我省战略发展方向和省属企业改革发展规划为引领,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省属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制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四)监督检查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实施情况;

(五)组织开展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四)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风险防控;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审计等工作;

(六)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章    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六)非主业投资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制度的内容。

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八条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省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信息,并逐步向月报(快报)过渡。在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电子版信息的同时,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发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省属企业应在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事会监督、监察审计、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体目标,即投资计划对于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做强做优做大的预期作用和目标;

(二)年度投资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水平影响分析;

(三)年度投资资金来源与构成;

(四)年度投资结构及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与金融投资,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本级投资与所属企业投资,新投项目与续投项目等;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说明,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编制要求,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的投资计划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后实施。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在项目实施前应取得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备案。报送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表;

(三)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意见;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在收到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省国资委出具书面意见,由企业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点从省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新投资的项目,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对相关章程及合同文本等应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聚焦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对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活动,应优先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且须事先列入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中,非主业投资总额不得高于省属企业前3个年度平均实际投资额的10%,且不高于当年计划投资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境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策。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展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省属企业、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计划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境内对集团外投资项目、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3个工作日内(实施之前)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根据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对投资决策的管控,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级。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省属企业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省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省属企业应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如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加强过程管控。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登录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省属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10日之内,登录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并于次年2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其中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必须开展后评价工作。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式安排。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省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省属企业。相关省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应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认真履行决策把关、防范风险等职责。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监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

(一)省属企业制定、调整投资计划时,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对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

(二)董事会审议投资计划时,监事会应就投资计划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出具的书面意见是省属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计划的必备附件;

(三)董事会决策投资项目时,监事会如提出不同意见或问题的,董事会应作出说明;

(四)对履职活动中发现的企业投资风险事项,监事会应及时向企业提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国资委报告。

监事会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必要程序、与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相适应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投资以及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省属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省属企业应严格规范健全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审核确定金融投资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业务权限等内容,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政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省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行使资产监管职责的省属集体企业,对其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属国有控股企业需要报省国资委的投资活动事项,应由企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同意后,由国有股东单位或国有股东代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3号)同时废止,省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浙江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