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宗旨,紧扣浙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和面向未来导向,突出创新制胜,强化塑造变革。《条例》分为总则、创造与运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五条。
以下为全文解读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规定。主要通过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从而为打造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提供坚实保障,进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条所指“知识产权保护”,是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种子法》和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2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即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受本条例调整。
本条关于知识产权类型都规定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有关部署,条例还对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相关客体进行一体化保护。
3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基本原则的规定。遵循全链条保护原则,打通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促进高价值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管理,高能级服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财政保障、考核评估等方面,压实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属地责任。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解读】本条是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主要依据各部门“三定”职能,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部门职责。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除了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外,还应当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并依法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本条第四款所指“其他有关部门”包括:政法委、网信、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商务、文旅、卫生健康、体育、统计、大数据、法院、检察院、税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海关、邮政等部门。
6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能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数字治理的规定,特别是对统筹建设数字化平台建设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放大浙江知识产权数字化改革优势,加强数字化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系统构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目前,“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协同25个职能部门、34项核心业务、集成48个应用,已实现27个公共服务事项全流程网办。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全社会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文化宣传与指引的规定。通过政府宣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新闻媒体宣传等,强化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8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解读】本条是关于褒扬激励的规定。明确省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奖,同时鼓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知识产权褒扬激励。
202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批复意见的函》(国评组函[2022]8号),批复同意省政府设立“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旨在通过对不同领域、不同主体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励社会各界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推动形成以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鲜明导向,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文化自觉、行动自觉。
9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解读】本条是关于区域协作与对外交流的规定。其中,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协作,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事务统筹协调,有助于区域联合行动、信息共享、资源互助等,对于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提升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协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国际交流方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外交流,鼓励省内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等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等,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二、创造与运用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拟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进行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解读】本条是关于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的规定。其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储备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
本条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的规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其中,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第二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以下情形,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的除外:(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此类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如属于《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的,应适用其他条款。(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10)其他可被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并申请专利的,应当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突出价值导向、运用导向,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专利申请前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内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1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具备条件的,应当明确实施转化工作的机构。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加强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转化与产业联盟的规定。其中,第一款主要针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相对不足问题,要求符合知识产权数量较多、相关产业领域转化需求较高等条件的,设立转化工作机构,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第二款主要通过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共建专利池等形式,加强知识产权资源共享,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开放创新、协同运用,推动大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1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出,符合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的,即可实施。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对专利公开实施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专利公开实施的规定。针对知识产权市场化配置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大量职务发明专利“沉睡”等问题,在现有《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专利条例》等关于专利开放许可、自主实施等制度的基础上,发挥“浙江知识产权在线”作用,创新设立专利公开实施制度,在最大限度促进专利成果转移转化的前提下,保障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兼得。
本条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地方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主要是指《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实施的方式”包括: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费用标准”包括实施方式所对应的支付方式和收费标准。
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办理作品登记,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解读】本条是关于品牌培育和促进的规定。要求各地切实抓好商标品牌工作,支持相关品牌的申请培育,办理作品登记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区域品牌保护,打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公共品牌,促进文旅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著作权创造、管理和运营,重点推进文化创意、时尚、软件、影视及融媒体等领域的著作权创造与产业转化。
【解读】本条是关于著作权促进的规定。主要通过推进文化创意、时尚、软件、影视等核心版权及融媒体等领域版权的产业化发展,提升版权产业贡献度(我省贯彻知识产权强国纲要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省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将达到9%)。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推动建设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实现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农业农村、林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育种创新,支持育种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与推广,提升植物新品种创新和保护水平。
【解读】本条是关于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促进的规定。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2022年,省委将地理标志集成改革列入重大改革。
鼓励育种创新,有助于促进植物新优品种的研发、转化与推广应用,确保将“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本条第二款所指“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16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数据提供登记服务。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文件,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初步证明。
【解读】本条是关于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定。积极探索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数据处理者明确为保护的主体,对数据处理者付出的劳动和投入进行保护。探索对具有知识增值价值的数据予以“类权利化保护”,规定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以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同时,通过公共存证登记制度,解决困扰数据保护的证据、证明等问题。
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实施老字号品牌发展战略,推动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
【解读】本条是关于传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的规定。一方面,地方部门要积极推进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申请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传承创新发展。另一方面,本条第二款规定,要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强化多部门协同保护,促进老字号品牌发展。
18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立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推动与技术市场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推介、评估、交易、处置等服务高效便利。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的规定。旨在通过建立健全评估、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的交易规则,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交易场景,推动与中国网上浙江技术交易市场3.0、文化产业平台等交易平台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交易转化。
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融资专业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金融促进的规定。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提升知识产权金融专业化、全链条服务水平。对有一定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基础的地方,要求在融资风险补偿、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方面积极探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20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代理、检索、导航、分析评议、维持、变更、许可、转让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符合条件的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列入研发费用支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税费政策的规定。条例明确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中的导航、分析评议、维持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活动费用的原则适用,以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提高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市场化机制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知识产权职称评定机制,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破格评定职称。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推动高等院校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职称评价的规定。针对我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不足、高层次人才紧缺等问题,明确地方政府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纳入地方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实务人才培养,健全知识产权职称评聘制度。
本条第二款所指“知识产权职称评定”是指知识产权经济师评价,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获得中国专利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等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
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文章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