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宣传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3-01-11 阅读数:452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宗旨,紧扣浙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和面向未来导向,突出创新制胜,强化塑造变革。《条例》分为总则、创造与运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五条。


以下为全文解读

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地方属地责任,增强系统保护能力,形成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行政、司法、社会多元共治大保护格局。

23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

省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完善著作权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建立健全重点作品保护预警制度,加强对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

【解读】本条是关于商标和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规定。第一款主要强化对本省重点注册商标的保护,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资源配置,提升保护效能。第二款重点针对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新问题,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完善著作权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加强对国家版权局每年通报的“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涉及重点作品的保护和预警。

24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解读】本条是关于投诉、举报机制的规定。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提升全社会投身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明确对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按照规定进行奖励。适用范围及奖励标准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5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制度要求的规定。知识产权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有助于对侵权行为进行立体打击,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作为一种已经成熟的工作做法,结合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26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采用拍照、摄像、测量等方式对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

(五)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七)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投诉、举报,调查商标假冒侵权案件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并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措施和商标辨认的规定。本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列举了可适用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可以采用“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对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以及“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等措施,以解决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取证难等问题。同时,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商标涉案产品辨认义务进行了明确。

27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侵权纠纷,向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申请符合条件的,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

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国家对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的优势,通过探索适用简化立案程序、减少审批层级等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简易程序,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缩减办案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本条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并参考《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纠纷简易程序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裁决的案件范围、立案期限、办理期限以及简易程序做出了明确要求。

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2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司法保护的原则性要求的规定。本条对负有司法保护职责的主体提出司法保护总要求,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三方面;其中法院应重点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检察院应强化监督职能,依托公益诉讼积极稳妥拓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

29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监测数据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的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发现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协作机制与移送、移交程序的规定。规定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机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和衔接平台,特别强调交互式多方联动,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移送、移交效率,畅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3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采用电子存证技术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范围内可以调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和调用的规定。电子证据采信与否已成为当下诸多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关键,针对电子证据易复制性、易篡改性等特质,需法院、检察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认定,以明确其证据效力。本条重点就部门间案件证据调用协作机制作了明确,强调案件信息、案件线索的共享使用。

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等部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

知识产权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规定。由于近年知识产权纠纷呈多发态势,为满足随之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需要,完善便民利民、社会共治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指导、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格局,明确知识产纠纷调解机制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极有必要。基于此,本条一方面扩大了调解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可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调解的强制执行力。

32本省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负责为全省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技术调查官的规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科技前沿,专业性极强,有大量技术问题需要辨认,通过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可以为办案人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

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四、社会保护

33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规范,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对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会员进行规劝惩戒。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社会保护的指导,组织行业、法律、技术等方面专家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业化志愿服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保护责任的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模式,在强调落实权利人主体责任的同时,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自律,通过建立健全志愿者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指导责任,为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提供必要帮助。

34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指导。

【解读】本条是关于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的规定。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力和水平,不仅倡导相关主体要完善自身的管理措施,同时也要求负有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负有管理职责的各部门之间通过构建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同机制,有利于为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相关主体开展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指导。

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35专业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通过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场内经营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解读】本条是关于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专业市场举办者的市场准入前的审查义务与日常管理中的巡查义务有利于及时将侵权风险、侵权损害降到最低。具体举措包括签订协议或在相关协议的条款中明确专业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起到事先预防作用,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与保护成本,同时及时报告义务有助于实现社会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同。

36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明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相关展品的处理措施,核查参展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保存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信息档案资料;展会举办三天以上的,应当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点。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展会的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声明或者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明确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点以及展前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保障权利人依法行使投诉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以规制恶意投诉等行为的发生。针对展会时间短、参展人员多等特点,要求被投诉人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书面声明,有利于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37重大体育、文化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遵守特殊标志保护有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运用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重大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目标在于推动多方参与,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本条参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了重大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在活动中对知识产权运用行为的管理与预防义务。

38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制定并公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得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文字、视听、音乐、美术等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加强重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解读】本条是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本条第一款在《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的基础上要求其不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而且要求公开保护规则,并注重对权利人合理维权的规则保障。本条第二款主要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重点作品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义务,同时此款内容也是对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具体呼应。

本条属于对网络服务主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具体要求,并不能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认定或责任豁免的必要条件。本条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要求而非侵权认定构成要件。

39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知识产权投诉人、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已处理完毕,且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重复投诉、举报的,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维权的规定。促进当事人依法、诚信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行政资源浪费,明确对于无实质性新事实、证据的重复举报、投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文章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