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24日
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浙科发规〔2023〕14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扎实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提高科技创新体系效能,加快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全周期”重大科创平台建设支持机制,全力打造高能级重大科创平台,根据《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重大科创平台指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部(校、院)共建重大创新载体和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需要省重点支持(指5年内省级财政投入一般不低于5亿元)的创新平台,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重大科创平台。省市县联动支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设备经费、人才引进、科研经费、运行经费、过渡期房屋租赁费用等。鼓励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建设,强化“造血功能”和成果转化反哺机制,加大多元化投入。
二、支持原则
(一)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作用,探索重大科创平台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评价与激励机制,充分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力。
(二)总体规划,精准支持。根据重大科创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谁来投、怎么投”和省市县投入比例,根据重大科创平台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给予精准支持。
(三)分类指导,科学评价。针对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等不同重大科创平台类型和阶段性特点,遵循科研规律,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库专业支撑作用,加强服务指导、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四)压实责任,强化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压实重大科创平台主体责任,遵循“怎么有效、怎么顺畅、怎么务实、就怎么做”的要求,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
(五)绩效导向,动态优化。聚焦重大成果产出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支持政策与绩效挂钩的动态优化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绩效,做到“边建设、边科研、边产出”,建立面向市场的“自我造血”能力和成果转化反哺机制。
三、需求评审
(一)需求提交。新建的重大科创平台应制定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包括总体和年度的建设任务、资金投入(含财政支持和其他渠道资金)、绩效目标及测算依据等内容,提出总体和年度人才、资金、土地等支持需求。已建的重大科创平台根据审定的发展规划或新一轮规划,提交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按照实际需要提出年度建设任务、资金投入、绩效目标、支持需求。
(二)初步审核。重大科创平台提交的需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职能部门,以及平台所在地政府等,采用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相结合等方式,围绕需求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申请经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需求初步审核,省财政厅负责财务需求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初步审核,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用地需求初步审核,平台所在地政府负责过渡用房、人才落户等需求初步审核。
(三)审议批准。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省科技厅将评审意见提交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由联席会议作出决议,视情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四、资金管理
(一)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利一致的要求,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重大科创平台预算管理体制机制,为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预算编制。重大科创平台根据审批同意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照同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三)规范资金管理。重大科创平台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支出;按季向省级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监管”要求,由平台举办单位或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资金的监管职责。
五、绩效评价
(一)评价方式。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建立符合重大科创平台特点和科研规律的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以3—5年为周期,采取过程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满考核相结合,专家评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情况、绩效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预算资金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价。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被服务企业、社会影响力、地方口碑等维度进行社会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报告由省科技厅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支持周期内及下一轮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组织。
1.年度评价。重大科创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重大科创平台每年根据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绩效目标,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资金使用明细报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中期评估。重大科创平台制定中期自评工作方案,围绕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进行自评,形成中期绩效自评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阶段性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3.期满考核。重大科创平台根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成效、体制机制改革成效、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总体自评,形成期满绩效自评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采取专家评议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三)信用评价。在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满考核过程中,对重大科创平台落实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引进人才团队、承担科研任务、取得重大成果、自筹资金到位等约定情况进行评价,对重大科创平台负责人履职不力的视情予以调整,并记录科研失信名单。
(四)结果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级,财政支持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中期评估结果达不到三星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拨付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动态调整。对建设成效低下、总体评价差、期满考核结果达不到三星的予以动态调整。
六、监督管理
(一)内部监督。重大科创平台应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作用,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重大科创平台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二)部门监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重大科创平台的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大科创平台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三)审计监督。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对重大科创平台的审计监督,统筹推进审计全覆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督促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运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文章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