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15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10家以上。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属26个加快发展县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鼓励全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参与统计,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器统计数据的审核。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安排另行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应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对接协作,加强与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联系合作,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技术供给,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文章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