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三名办〔2016〕1号
各区、县(市)“三名”工程建设协调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4〕72号)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我市经济核心竞争力,决定开展2016年度杭州市“三名”试点企业培育工作。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培育试点,坚持市场主导,注重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快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案例、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促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企业自愿。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培育试点。申报培育试点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分析实现培育试点目标的可行性,确保培育试点取得显著成效。
2.分类培育。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通过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下简称“四大创新”),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总部型企业、品牌型企业、协同制造型龙头企业、绿色与安全制造型企业、高新技术型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五型企业”)。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培育试点,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和支持。
3.示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检验培育试点企业创新发展成果。强化政府对创新发展规划、方向和目标的引导作用,总结创新的成功经验、案例和典型,增强示范带动效应。
二、培育试点企业的条件和类型
(一)培育试点企业的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目前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集团)均可申报培育试点。2016年度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以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物联网、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时尚等产业为重点,好中选优,培育引领杭州经济发展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近二年(2014、2015年度)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位居同行业前列或所在区、县(市)前列。
2.企业品牌影响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
3.企业在“四大创新”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具备较强能力和良好条件,创新目标清晰,创新特色明显,创新的保障措施可行、有力,可形成创新的典型案例或推广经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申报技术创新为主攻方向的企业,须已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或者符合《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入选条件,并具有能够有效突破做强产业链“短板”的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和举措。
5.企业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拥有现代化管理理念的优秀企业管理团队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创新团队。
(二)培育试点企业的类型
1.总部型企业。主要指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在本市注册和税务登记,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控股企业实现异地网络化营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和汇总纳税的代表性本部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集团。
2.品牌型企业。主要指企业拥有先进的质量标准体系,品牌影响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属于块状经济中的区域品牌的代表性企业。
3.协同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要指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主导产业竞争优势突出,上一年度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部件、配件和提供生产性服务的30家以上中小企业建立合同契约关系,不断创新组织生产方式,并带动该行业中小企业共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代表性制造企业。
4.绿色与安全制造型企业。主要指以绿色、安全理念为指导,采用现代先进制造模式,建设无操作工车间、“零排放”的物联网工厂,其中列入重点污染治理行业的企业优先。
5.高新技术型上市企业。属于高新技术统计范围的上市企业,主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和标准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发行的股票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代表性股份有限公司。
(三)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三名”培育试点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近三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欠发职工工资或欠缴税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达标,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3.上一年度企业节能减排任务未完成。
4.过去没有建立研发机构、没有研发经费投入、没有研发团队,或企业家缺乏对研发活动的管理经验。
三、培育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确定
(一)名额分配。2016年度全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总数10家左右。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经开区可各推荐3家,其他区、县(市)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各可推荐2家。推荐对象原则上要体现培育试点企业的不同类型。
(二)申报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县(市)“三名”工程建设协调机构,各区、县(市)按照《浙江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遴选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进行初审(评选),于4月15日前按分配的名额将推荐的培育试点企业名单排序和相关材料行文报送市“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运行监测协调处),需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一式3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及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三)评定、公示及确认试点。市三名办组织对推荐的培育试点企业进行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价,好中选优,提出拟列入培育试点企业的候选名单,经公示、报批等流程后发文向社会公布。
四、培育试点企业的责任落实与政策支持
(一)入选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录的,可择优推荐参选2016年度省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全市可上报推荐6家,入选推荐的企业届时需要参加省“三名”办组织的现场答辩)。
(二)落实培育试点政策扶持。由市、区两级“三名”工程建设协调机构指导培育企业制定“三名”试点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企业“四项创新”目标和保障措施。市和县(市、区)现有各类涉企扶持政策,优先将培育试点企业倾斜。
(三)市“三名”办牵头,对培育试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培育试点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总结推广培育试点企业在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并评估培育试点企业“四个创新”目标的实现进度以及企业承诺的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对未达到培育试点目标要求且有违约行为的,中止培育试点工作。
联系人:市经信委运行监测协调处沈毅,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座1611室
杭州市“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