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的监管,评估项目实效,进一步促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我们聘请了杭州新虹泰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2010年度(三批215家)和2011年度(前两批123家)的我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注册资本及创业持股情况;
(二)获得资助情况;
(三)获得贷款或其他资金情况;
(四)单位财务状况;
(五)纳税情况;
(六)从业人员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参保);
(七)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八)项目运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实施,采用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受资助单位填写《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单位调查表》(见附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2010—2012年度)、国地税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创业资金入账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其它财政资金入账凭证及银行进账单、社会保险花名册、创业资金使用的清单和相关票据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请各提供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4月19日前报单位注册区的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核对收齐材料后,于4月30日前报送市人才服务局创业服务处(杭州市东新路155号B403室,联系电话:85165796)。
(二)抽取部分项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进场时间由中介机构根据其工作安排而定,并提前与各项目单位联系。
(三)通过电话、信函等其他方式进行个别调查。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人力社保局于3月31日前召集辖区内各项目单位召开本次专项检查的布置会。
(二)各受资助单位须及时上报有关表格及材料,并准备好项目资料、帐册和凭证等相关材料,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单位调查表》应按附件的统一规格打印上报,表格可在本通知附件中下载。
(三)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工作时,各受资助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专项检查报告征求意见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逾期视作无意见。如有拒绝中介机构进场、拒不配合中介机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对该单位尚未拨完的资助资金和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资助对象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严禁送礼、宴请、安排娱乐活动及其他影响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的行为。
(五)如有不明事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杭州新虹泰会计师事务所 吴虹飞,电话:87210113,13375715027;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葛宝琴,电话:85167758;
杭州市财政局 高越蔚,电话:87819021;
杭州市人才服务局 许老师,电话:85165796;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浩,电话:87935170;